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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學校主管機關每學年補助三分之一,其餘由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分二次於第一學期、第二學期註冊時各繳納二分之一。
  2. 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其全額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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