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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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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但因疾病所致之門診費用,不包括在內。
  2. 2.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範圍,限於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3. 3.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4. 4.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5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根據第1項,被保險人若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而導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這些情況都屬於該保險的責任範圍。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疾病導致的門診費用並不包括在本保險的範圍內。 2. 根據第2項,六十五歲以上的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範圍僅限於遭遇意外事故而導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的情況。 3. 根據第3項,每一位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4. 根據第4項,關於本保險內容的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可以參考相關的附表。 這些解釋是基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的內容進行的,該內容主要是關於學校對於學生保險的規定和責任。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因為原文並未提供相關案例和判決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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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 5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但因疾病所致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