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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 5 條

  1.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但因疾病所致之門診費用,不包括在內。
  2. 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範圍,限於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3.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4.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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