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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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
- 2.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任期屆滿之當學期終了之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但得經遴選會決議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
- 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採任期制;其任期及連任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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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11條的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的任期為四年。校長在辦學績效考評中獲得優良評價的,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後,可以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有缺額的學校校長。校長的任期是從實際上任月份開始計算,並且以任期屆滿的當學期結束日的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作為屆滿日期。然而,可以通過遴選會的決議延長校長的任期至任期屆滿的當學年結束日為止。至於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的任期和連任規定則由該校的財團法人董事會定義。 依據教育部所發佈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選聘辦法」,第11條中規定,公立高中校長的任期為四年,且可以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有缺額的學校校長。這條規定強調校長辦學績效的考評,獲得優良評價後可以連任或優先遴選。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校長在任期內積極推動辦學工作並取得良好的績效。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公立高中校長在第一個任期內表現卓越,辦學績效優良,經過遴選會的審議後,該校長可以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其他有缺額的學校校長。這樣的安排能夠確保優秀的校長能夠延續其卓越的工作成果,並為更多的學校帶來良好的領導。 至於校長的任期起始日和屆滿日期,則根據實際上任日期來計算。通常情況下,校長的任期屆滿日期為當學期結束的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然而,如果需要延長任期,則可以經過遴選會的決議,將校長的任期延長至該學年結束的日子為止。 就私立高中校長而言,校長的任期和連任規定是由該校的財團法人董事會來制定。這意味著私立高中的校長任期和連任規定可能因學校而異,需要根據各學校的情況進行相應的制訂。 總結來說,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11條的規定,公立高中校長的任期為四年,並可以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校長的任期從實際上任的日期開始計算,並以任期屆滿的當學期結束的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私立高中校長的任期和連任規定由該校的財團法人董事會制定。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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