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校長辦學績效考評優良者,經遴選會審議通過後,於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
  2.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任期屆滿之當學期終了之一月三十一日或七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但得經遴選會決議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
  3.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採任期制;其任期及連任規定,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