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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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10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的遴選聘任由該主管機關核定,需要經過遴選會審議並通過相關的校長人選。新設學校的第一任校長則可以由籌備處主任擔任,該籌備處主任經由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遴選聘任。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的遴選聘任則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據遴選會的遴選結果進行報請該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 這表示公立學校校長的遴選聘任由主管機關負責核定,而私立學校校長的遴選聘任則由學校內部的財團法人董事會負責遴選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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