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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遴選會審議通過之校長人選一人,核定聘任。但新設學校第一任校長,得由依第十七條準用本辦法遴選聘任之籌備處主任擔任之。
  2.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依遴選會遴選結果,報各該主管機關准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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