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他校校長之遴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12條的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在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的情況下,不得參加其他學校校長的遴選。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公立高中校長在擔任校長的任期內能夠穩定地推動學校發展,避免過早離職或連任過於頻繁的情況。這樣可以確保校長能夠有足夠的時間和經驗來執行其職責,提升學校的辦學品質和績效。具體適用範例,例如一位公立高中校長在第一任任期只任職了一年,那麼依照這條規定,他將不符合參加其他學校校長遴選的資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