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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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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委員或指派所屬人員一人擔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遴選會業務。
  2. 2.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3. 3.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4. 4.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十六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4條的規定如下: 1.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的組成及職責:該會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以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另外,各該主管機關也需指定委員或指派所屬人員擔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負責綜理遴選會的業務。 範例參考:例如,如果A校是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那麼該校在校長遴選時,該校所屬的主管機關會指定一人為遴選會的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和擔任主席。該頁面中並未提到具體的主管機關名稱,因此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指定相應的主管機關。 2. 委員出席原則:在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開會時,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範例參考:例如,當B校舉行校長遴選會時,遴選會的委員必須親自到場參加會議,不能派代理人代替參加。 3. 會議的出席與決議:在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才能開始討論和決議事項。而且,決議需要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生效。 範例參考:例如,C校的校長遴選會有10位委員,那麼至少要有7位委員出席遴選會才能開始討論和做出決議。而且,如果有任何議案需要通過,至少要有6位委員同意才能通過。 4. 迴避委員的計算:根據第16條的規定,在決議時,有迴避情事的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的人數。 範例參考:例如,D校的校長遴選會有12位委員,其中有2位委員因為其與遴選候選人有利害關係而需要迴避。在進行決議時,這2位委員的人數不計入出席委員的人數(即使他們沒有真正參加會議)。 整體來說,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的遴選程序公平合理,並提供明確的指引和規範。各項限制和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遴選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這保護了遴選會的獨立性和公信力,同時維護了校長遴選工作的品質和效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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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 4 條規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