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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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經本部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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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第9條,當學校經本部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校長和專任教師應在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對於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的教職員,學校應辦理相應的退休或資遣手續。 根據教育部公告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第9條規定,如果學校經本部變更或廢止了原核定處分,則校長和專任教師應在該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如果這些教職員符合退休或資遣的條件,則學校應該辦理相應的退休或資遣手續。 例如,如果一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被本部解除了其核定處分(例如核定的校長聘期提早結束),則該校校長和專任教師應在該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被解聘。如果其中一名專任教師已符合退休條件,該學校應該為該教師辦理退休手續。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三款條文
- 資遣名詞
- 私立學校法 第 57 條條文
-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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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