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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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具有特色及具體成果者,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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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第5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且對具有特色及具體成果者,給予加分。根據此法條,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在辦理建教合作時,主管機關將進行考核,並將績效評分以一百分為基準。此外,如果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在建教合作中展現出特色及具體成果,則可以額外獲得加分。例如,如果學校與工業區的企業合作,並取得了明顯的成果,如提供學生實習機會或推出具體的技職專案,主管機關在考核時可以依據這些成果給予學校相應的加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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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