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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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成績分為下列五等第: 一、一等:九十分以上。 二、二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三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四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五等:未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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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了考核成績分為五個等第,並且給予了每個等第的分數範圍。根據這條規定,一等是指總分九十分以上,二等是指總分八十分以上但未滿九十分,三等是指總分七十分以上但未滿八十分,四等是指總分六十分以上但未滿七十分,五等是指總分未滿六十分。這樣的成績分類方式可以根據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時的實際情況進行評估,並作為參考依據。 例子:假設一位學生在高級中等學校的建教合作考核中總分為85分,根據第6條的規定,他的考核成績將被歸類為二等。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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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