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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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之部分項目,進行專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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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第7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有權在必要時對特定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的某些項目進行專案考核。具體來說,當主管機關認為某個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在某些特定項目上需進行評估時,可以進行專案考核。這種考核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該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在特定項目上的工作能夠符合相關的要求和標準。然而,根據問題描述,並沒有提供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進一步解釋該條的內容。因此,關於這個問題,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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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