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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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第8條的規定,如果受考核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對考核結果不滿意,他們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主管機關應在接受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複核,並通知申復的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 參考資料: - 臺灣法規資料庫: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30)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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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