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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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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考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對考核結果有不服者,得自收受考核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主管機關應自接受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複核,並通知申復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第8條的規定,如果受考核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對考核結果不滿意,他們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主管機關應在接受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複核,並通知申復的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 參考資料: - 臺灣法規資料庫: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30)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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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第 8 條規定:「受考核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對考核結果有不服者,得自收受考核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