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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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一等之學校,得給予獎勵;四等以下之學校,依本法處分,並得依相關法規規定,減少或停止部分或全部之獎勵或補助經費,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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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第 9 條,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進行處分。對於一等學校,主管機關可給予獎勵。而對於四等以下的學校,則根據本法進行相應的處分。此外,主管機關還有權依相關法規的規定,減少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的獎勵或補助經費,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的招生。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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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