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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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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對建教合作機構考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行政措施及運作: (一)建教合作理念及願景。 (二)建教合作相關單位及人員之設置。 (三)學校建教合作協調會運作之參與,及依協調會決議之執行。 (四)建教生及家長意見之處理。 (五)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專家小組現場評估建議之改善。 二、職業技能訓練: (一)依職業技能訓練計畫進行建教生之輪調及訓練,並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指派專人負責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 (二)勞工安全與衛生法令及教育訓練之辦理。 (三)建教生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考評之執行。 三、生活照顧: (一)符合安全衛生及舒適住宿環境或合理交通規劃之提供。 (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及契約安排建教生之訓練時間、休息、例假及休假。 (三)依契約提供保險及生活津貼。 (四)建教生文康及休閒活動之提供。 (五)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優先僱用表現優良建教生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四、輔導: (一)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負責建教生生活輔導專人之指派。 (二)建教生輔導規定之訂定及執行。 (三)對學校所提訪視報告之建議進行改善。 (四)建教生意見之處理。 (五)建教生生活管理及輔導之落實。 五、前一年度考核意見之改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第 4 條》,各級主管機關對建教合作機構的考核項目及基準做出以下規定: 1. 行政措施及運作: - 建教合作機構應有明確的建教合作理念及願景。 - 應設置相關單位及人員,以負責建教合作相關事務。 - 學校建教合作協調會應參與運作,並執行協調會的決議。 - 應妥善處理建教生及家長的意見。 - 應改善並執行專家小組提出的建議。 2. 職業技能訓練: - 依照職業技能訓練計畫進行建教生的輪調及訓練。 - 確保遵守勞工安全與衛生法令及教育訓練的辦理規定。 - 建教生的訓練場所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的規定。 - 執行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的考評。 3. 生活照顧: - 提供符合安全衛生及舒適住宿環境或合理交通規劃。 - 根據法令和合約安排,確定建教生的訓練時間、休息、例假及休假。 - 提供保險及生活津貼。 - 提供建教生文康及休閒活動。 - 執行優先僱用表現優良建教生的計畫。 4. 輔導: - 指派專人負責建教生生活輔導。 - 制定並執行建教生輔導規定。 - 改善並執行對學校提出的訪視報告建議。 - 妥善處理建教生的意見。 - 落實建教生生活管理及輔導。 5. 改進前一年度考核意見: - 根據前一年度的考核意見進行改善。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建教合作機構在行政措施及運作、職業技能訓練、生活照顧、輔導等方面的表現達到標準。透過以上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評估建教合作機構的成效,並提供相關建議和改進措施。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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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對建教合作機構考核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行政措施及運作: (一)建教合作理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