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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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學程)就讀。復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就讀科(學程)變更或停辦時,學校應輔導學生轉至適當之年級、科(學程)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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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0條,休學的學生在申請復學時應提供休學證明書。學校則應根據休學時的年級和科(學程),將學生編入相應的年級和科(學程)就讀。如果復學學生因興趣不合或原就讀的科(學程)變更或停辦,學校應該提供輔導,幫助學生轉至適當的年級和科(學程)就讀。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https://www.moe.gov.tw/法規專區/法規查詢/顯示正式法規/577d0920-75f2-4191-ae71-a64f7ea1d0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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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