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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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者,應辦理轉學或放棄學籍;第一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第二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學校應廢止其學籍,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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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9 條,學校有以下的義務和程序。首先,當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學校應該通知學生復學的期限。如果學生未能在期限內辦理復學,學校可以要求學生轉學或放棄學籍。對於第一次休學學生,如果在期限內未能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則被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對於第二次休學學生,如果在期限內未能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學校將取消他們的學籍,並且以具體回饋理由的通知書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大學學生管理規定」,此法規授權教育部制定並管理學生的行為、學習效果和學籍相關事項。學生的入學資格、轉學、休學、轉系(組)所、退學、成績考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服兵役與出國等學籍處理都應該納入學校的學生行為規範,並送教育部備查。 關於復學,根據國立高雄○○大學學則第76條,學生在休學之後需要申請復學。如果第一次休學的學生未能在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則會被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如果第二次休學的學生未能在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學校將取消他們的學籍,並且附上具體的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參考資料: 1. 行為時國立高雄○○大學學則,https://www.nuk.edu.tw/var/file/11/1011/img/876/424537679.pdf 2. 教育部發布的「大學學生管理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115
- 廢止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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