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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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8條,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時,需要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保留期間至服役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學生還需繳回休學證明書,學校則需要向相應的主管機關報備。另外,在保留學籍期間內,學生需要提供退伍令或結訓令,才能根據第19條的相關規定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具體的例子可以是,一位學生在大學期間因徵召入伍,根據徵集令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並在退伍後提供相關文件,才能重新復學或轉學。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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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