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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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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至服役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並繳回休學證明書;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學生應於保留學籍期間內,檢具退伍令或結訓令,準用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8條,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時,需要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保留期間至服役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學生還需繳回休學證明書,學校則需要向相應的主管機關報備。另外,在保留學籍期間內,學生需要提供退伍令或結訓令,才能根據第19條的相關規定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具體的例子可以是,一位學生在大學期間因徵召入伍,根據徵集令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並在退伍後提供相關文件,才能重新復學或轉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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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至服役期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並繳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