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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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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
  2. 2.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3. 3.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4. 4.休學期間不列入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修業年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17条,学生因故可向学校申请休学,经过辅导和审查通过后,学校会发放休学证明书。如果学生在开学后连续未到校超过七天,并且经过通知后未在期限内返回校园办理请假、转学或放弃学籍手续,学校视为休学,并通知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具理由。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学年,最多可以休学两次。休学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参考资料:中华民国教育部,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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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