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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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17条,学生因故可向学校申请休学,经过辅导和审查通过后,学校会发放休学证明书。如果学生在开学后连续未到校超过七天,并且经过通知后未在期限内返回校园办理请假、转学或放弃学籍手续,学校视为休学,并通知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具理由。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学年,最多可以休学两次。休学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参考资料:中华民国教育部,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 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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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