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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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轉學者,應經原學校審查通過後,發給轉學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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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6條,學生如果按照第14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申請轉學,需要在經過原始學校的審查通過後,發給轉學證明書。這意味著學生必須通過原學校的核准才能夠轉學。關於轉學證明書的具體內容和格式,沒有在這條法規中提到,因此可以由各個學校根據需要自行訂定。
-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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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