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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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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轉學者,應經原學校審查通過後,發給轉學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6條,學生如果按照第14條第1項、第2項的規定申請轉學,需要在經過原始學校的審查通過後,發給轉學證明書。這意味著學生必須通過原學校的核准才能夠轉學。關於轉學證明書的具體內容和格式,沒有在這條法規中提到,因此可以由各個學校根據需要自行訂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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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學生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轉學者,應經原學校審查通過後,發給轉學證明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