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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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定各項證明文件遺失或毀損時,得向學校申請補發或換發。
- 2.學生得就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影本,向學校申請驗證,經審核與正本無異者,應在該影本加蓋學校相關章戳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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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 1. 學生在本辦法所定的各項證明文件遺失或毀損時,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請,要求補發或換發相應的文件。 2. 學生可以提供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的影本,向學校申請驗證。經過審核後,如果影本與正本無異,學校應該在該影本上加蓋相關章戳證明。 根據最新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補發或換發證明文件,包括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例如,如果學生的畢業證書遺失或毀損了,他們可以向學校申請補發一份新的畢業證書。 此外,學生也可以提供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的影本,向學校申請驗證。學校會審核影本與正本是否相同,如果一致,學校會在該影本上加蓋學校相關章戳證明。這樣的驗證可以在一些情況下使用,例如申請工作或升學時,學生可能需要提供正式的畢業證明。
- 核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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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