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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定各項證明文件遺失或毀損時,得向學校申請補發或換發。
  2. 學生得就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影本,向學校申請驗證,經審核與正本無異者,應在該影本加蓋學校相關章戳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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