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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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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修業符合本法四十六條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發給修業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2條,學生修業符合本法第46條的規定時,學校應給予其畢業證書;如果不符合規定,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和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的規定,則發給修業證明書。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2019年修正):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50143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2019年修正): 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5013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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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學生修業符合本法四十六條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高級中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