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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曾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且修業期滿取得結業資格,而未通過資格考之學生,其自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三年級第一學期起就讀,且為同科,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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