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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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曾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且修業期滿取得結業資格,而未通過資格考之學生,其自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三年級第一學期起就讀,且為同科,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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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25條,如果在本法施行前曾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且在修業期滿後取得結業資格但未通過資格考試的學生,若他們在高中部三年級第一學期起進修同科目,並且在修業期滿後成績及格,學校可以給予他們畢業證書。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學生在法規實施前曾就讀某高級中等學校的進修學校,並在修業期滿後獲得了結業資格。然而,他並未通過所需的資格考試。如果他在高中部三年級第一學期起選擇進修同樣的科目,並在修業期滿後成績合格,該學校可以發給他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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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