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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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學校改名、改制或合併時,由變更後之學校接管原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並受理其學生申請、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 2.學校停辦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或指定所屬學校,接管停辦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並受理其學生申請、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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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一項規定,當學校改名、改制或合併時,原學校的學生學籍表冊由變更後的學校接管,並負責處理學生的申請、查詢和核發相關學籍資料。這條規定確保學生的學籍資料能夠順利轉移和管理,以確保學生的權益。例如,如果一所學校改制成另一所學校,新的學校將接收原學校的學生學籍表冊,並負責繼續管理學生的學籍資料。 第二項規定,當學校停辦時,由相應的主管機關或指定的所屬學校接管停辦學校的學生學籍表冊,同樣負責處理學生的申請、查詢和核發學籍資料。這條規定確保在學校停辦的情況下,學生的學籍資料不會遺失,且能夠繼續由其他機構進行管理。例如,如果一所學校停辦,相關的主管機關或指定的所屬學校將接收該學校的學生學籍表冊,並繼續處理學生的學籍資料相關事務。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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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