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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改名、改制或合併時,由變更後之學校接管原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並受理其學生申請、查詢及發有關學籍資料。
  2. 學校停辦時,由各該主管機關或指定所屬學校,接管停辦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表冊,並受理其學生申請、查詢及核發有關學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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