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 11 條
- 1.評鑑結果分為優良、待改善及不通過三種。
- 2.評鑑結果為優良者,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時,本部得優先續約,且得頒發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之。
- 3.評鑑結果為待改善者,本部得以書面糾正,並限期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由本部追蹤輔導並複評。經複評未通過者,再予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本部應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
- 4.評鑑結果為不通過者,本部應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
- 5.審議會於作出前二項決議前,應召開公聽會,邀請受託學校之教師、學生及家長參與。
- 6.受託學校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情形,應列為下次評鑑之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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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11條的規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的評鑑結果可以分為優良、待改善及不通過三種。如果評鑑結果為優良,則在委託辦理期間結束時,本部有優先續約並獎勵的權利,例如頒發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的方式獎勵。如果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本部可以以書面方式提出糾正並要求在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本部會追蹤輔導並重新評估,如果改善計畫未獲通過,則會再次限定改善期限。如果屆期仍未改善,本部就應經過審議會的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如果評鑑結果為不通過,本部就應經過審議會的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在作出前兩項決議之前,審議會應召開公聽會,邀請受託學校的教師、學生和家長參與。受託學校應研擬具體的改進措施來解決評鑑中列出的缺失事項,並將其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中;改進情形應列為下次評鑑的重要項目之一。 根據教育部公告第109年8月20日教輔(九)字第1090015692號公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的規定,在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時,本部會以書面形式提出糾正,並要求在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改進計畫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本校的學校發展計畫,並包含必要的改進措施和時間表。本部會追蹤輔導學校的改善進度,並在該期限屆滿後進行複評。如果該學校在複評中未能通過,本部就會再次給予其一個限定的改善期限。如果該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改善,本部就會提請審議會做出決議,並終止委託契約。 參考資料: - 教育部公告第109年8月20日教輔(九)字第1090015692號公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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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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