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評鑑結果分為優良、待改善及不通過三種。
- 評鑑結果為優良者,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時,本部得優先續約,且得頒發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之。
- 評鑑結果為待改善者,本部得以書面糾正,並限期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由本部追蹤輔導並複評。經複評未通過者,再予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本部應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
- 評鑑結果為不通過者,本部應提經審議會決議後,終止委託契約。
- 審議會於作出前二項決議前,應召開公聽會,邀請受託學校之教師、學生及家長參與。
- 受託學校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並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改進情形,應列為下次評鑑之重要項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