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 10 條
- 1.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之相關人員,與受託學校間,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迴避事由。 二、曾參與該經營計畫之執行。 三、其他有具體事實經本部認定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2.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10條,評鑑小組委員及參與評鑑之相關人員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 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迴避事由。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2條,迴避事由包括具有利害關係、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曾參與該案件執行、有其他與本案件有關之事由等。例如,例如,如果評鑑小組委員本身就是被評鑑學校的教職員工,或者有與被評鑑學校有利害關係的情況下,就需要迴避。 2. 曾參與該經營計畫之執行。這表示如果評鑑小組委員或相關人員在過去已經參與過被評鑑學校相關計劃的執行,就需要避免參與評鑑工作,以確保客觀性。 3. 其他經本部認定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這意味著如果評鑑小組委員或相關人員在執行評鑑職務時被認定存在偏頗的虞,則需要避免參與評鑑工作。 此外,根據第2項,評鑑小組委員及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取得的各項資訊都有保密義務,需要確保資訊的機密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