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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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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之受託學校,得於評鑑結果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部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2. 2.本部受理申復,除原評鑑程序或事實認定有嚴重瑕疵應重新評鑑外,應於二十日內回復處理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規定進行逐條釋義的內容: 1. 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之受託學校,得於評鑑結果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部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這項條款規定,如果受託學校在評鑑中的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他們有權在評鑑結果送達後的十五天內向本部提出一次申復。也就是說,學校只能申請一次申復。 範例:如果一所受託學校在評鑑結果中被評為待改善或不通過,他們可以在評鑑結果送達後的十五天內向本部提出一次申復,以爭取改善的機會。 2. 本部受理申復,除原評鑑程序或事實認定有嚴重瑕疵應重新評鑑外,應於二十日內回復處理結果。 這項條款規定,一旦本部受理學校的申復,除非原評鑑程序或事實認定有嚴重瑕疵需要重新評鑑外,本部應該在二十天內回復處理結果。 範例:如果受託學校的申復經本部受理後,本部應在二十天內回覆處理結果,除非原評鑑程序本身有問題或事實認定有嚴重瑕疵需要重新評鑑外。

  • 送達名詞
  • 申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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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之受託學校,得於評鑑結果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部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