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 13 條
本部至遲應於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將審議會審議之評鑑結果,送達受託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者予以公告,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者,得延至申復獲致結果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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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13條,該條規定在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評鑑結果應該送達給受託學校。如果評鑑結果為優良,則應該公告,如果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則可以延遲公告直到申復結果獲致後。這項規定確保了評鑑結果及時傳達給學校,並提供了公告評鑑結果的義務和機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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