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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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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至遲應於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將審議會審議之評鑑結果,送達受託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者予以公告,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者,得延至申復獲致結果後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13條,該條規定在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評鑑結果應該送達給受託學校。如果評鑑結果為優良,則應該公告,如果評鑑結果為待改善或不通過,則可以延遲公告直到申復結果獲致後。這項規定確保了評鑑結果及時傳達給學校,並提供了公告評鑑結果的義務和機制。

  • 送達名詞
  • 申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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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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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部至遲應於實地評鑑後三個月內,將審議會審議之評鑑結果,送達受託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者予以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