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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 14 條

本部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接續辦理學校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受託學校及受託人: 一、受託學校之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 二、受託人及其代表人之名稱。 三、接續辦理事由、依據、辦理日及應配合事項。 四、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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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14條,當本部依法接續辦理該學校時,應公告以下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受託人: 一、具體列出受託學校的名稱、地址和代表人名稱。 二、提供受託人及其代表人的名稱。 三、說明接續辦理的原因、依據、辦理日期以及應配合的事項。 四、列舉其他必要的事項。 在這個情境下,由於缺乏具體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來闡述該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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