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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 15 條

  1. 1.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代理校長,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資格之現職人員。
  2. 2.無前項資格人員或有必要時,本部得指派其他適當人員代理。
  3. 3.代理校長應於代理二週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研議校務移交相關事宜。
  4. 4.本部得指定適當機關(構)或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遴選委員五人至九人組成臨時校務管理小組,協助執行接續辦理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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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有以下幾點解釋: 1. 第26條第1項規定,代理校長應具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的資格。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該具備特定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件,例如具有相關學歷、考試資格等。如果代理校長缺乏這些資格,則不能被視為合格的校長。 2. 第26條第2項規定,如果沒有符合資格的代理校長,或者在必要時,教育部可以指派其他適當的人員來擔任代理校長。這些人員可以是其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例如律師、會計師等。 3. 第26條第3項規定,代理校長應該在代理的兩週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校務移交相關事宜。 4. 第26條第4項規定,教育部可以指定適當的機關或者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備專門學識經驗的人員,組成臨時校務管理小組,協助執行接續辦理的任務。具體的選聘程序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引。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為教育部所公布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相關條文,並引用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和其他相關法規的內容作為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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