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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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將受託學校之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迅速移交本部,應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日後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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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第16條,受託人在委託辦理期間結束或契約終止後的30天內,應迅速將受託學校的各類財產、經營權、學生學籍資料、校務檔案等移交給本部。這表示在委託關係終止後,受託人有責任立即將相關文件和資料轉交給主管機關。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學校的財產和資料能夠順利轉交並保護學生的權益。 參考資料:教育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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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