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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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保險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申請人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生之爭議。 三、當事人不適格。 四、曾依本條例申請調處而不成立。 五、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和解、調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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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申請調處的情形及處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申請處理的情形符合以下任一款,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和保險人。但如果可以補正的話,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具體而言,申請人提出的調處申請文件、程序或要求不符合相關法規、要求或規定。 二、非屬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生之爭議。 這指的是爭議的主體不是保險人,而是其他相關方,如第三方或其他責任主體。 三、當事人不適格。 這指的是在爭議處理中的一方不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例如沒有參與保險合約的當事人。 四、曾依本條例申請調處而不成立。 這指的是此前已經根據本條例進行過調處申請,但最終未被認定為成立。 五、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和解、調解或仲裁。 這指的是爭議已經通過法院判決、調處、和解、調解或仲裁確定解決。 最新可參考的相關資料為「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釋字第1060477028號解釋)。 例如,根據該法規第13條第二款,如果爭議的主體不是保險人,而是第三方,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和保險人。例如,如果一位學生在受傷時向學校提出保險索賠申請,但該學校不是保險公司,則該申請不符合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生之爭議的情形,而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此申請。 這樣的例子符合第二項的規定並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 調處名詞
- 非名詞
- 和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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