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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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14條,爭議處理機構收到調處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在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申請人在收到該陳述書後十個工作日內,可以書面形式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補充理由書。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但無法確認具體版本或出版日期。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因為我無法查閱最新版本的《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中的第14條。
- 調處名詞
- 補充理由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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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