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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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機構於必要時,得邀請諮詢顧問或專業機構代表表達專業意見或出具意見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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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 15 條,爭議處理機構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邀請諮詢顧問或專業機構的代表,以提供專業意見或出具意見報告書。具體來說,此條款允許爭議處理機構在解決保險爭議的過程中,諮詢相關專業的意見,以更好地了解和解決問題。例如,爭議處理機構可能會聯絡教育專家、法律顧問或保險專業人士,以獲取對案件的專業見解,並在處理爭議時參考這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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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