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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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 16 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法條的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在受理調處申請後,會指派一名調處人前往調處。只有當事人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調處才算成立;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調處不成立。 2. 如果調處期日到了,其中一方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場,則視為調處不成立。不過,如果爭議處理機構認為仍有調處成立的可能性,則可以另行安排調處期日。 3. 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但是調處人員認為仍有成立調處的可能性,則可以繼續進行調處。 4. 在進行續行調處案件時,爭議處理機構會指派三名調處人員,以爭議處理機構的名義提出調處建議,並將其送達給當事人。 5. 當事人在調處建議送達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應以書面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只有當事人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調處建議才算成立;如果在期間內未表示同意,則視為不同意,調處不成立。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內政部政府資料開放平台,2021年3月19日修正生效,https://data.gov.tw/dataset/9591
- 調處名詞
- 調處不成立名詞
- 期日名詞
- 調處成立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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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