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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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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後,應指定調處人員一人到場調處;到場調處經當事人雙方同意而成立;當事人雙方不能同意者,調處不成立
  2. 2.當事人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爭議處理機構認為仍有調處成立之可能者,得另定調處期日。
  3. 3.當事人雙方不能同意,而調處人員認為有成立調處可能者,得續行調處。
  4. 4.續行調處案件,由爭議處理機構指派三名調處人員,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調處建議送達當事人。
  5. 5.當事人應於調處建議送達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調處建議經當事人雙方同意而成立,未於期間內表示同意者,視為不同意,調處不成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 16 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法條的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在受理調處申請後,會指派一名調處人前往調處。只有當事人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調處才算成立;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調處不成立。 2. 如果調處期日到了,其中一方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場,則視為調處不成立。不過,如果爭議處理機構認為仍有調處成立的可能性,則可以另行安排調處期日。 3. 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但是調處人員認為仍有成立調處的可能性,則可以繼續進行調處。 4. 在進行續行調處案件時,爭議處理機構會指派三名調處人員,以爭議處理機構的名義提出調處建議,並將其送達給當事人。 5. 當事人在調處建議送達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應以書面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只有當事人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調處建議才算成立;如果在期間內未表示同意,則視為不同意,調處不成立。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內政部政府資料開放平台,2021年3月19日修正生效,https://data.gov.tw/dataset/9591

  • 調處名詞
  • 調處不成立名詞
  • 期日名詞
  • 調處成立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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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後,應指定調處人員一人到場調處;到場調處經當事人雙方同意而成立;當事人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