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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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建議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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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 17 條的規定,當事人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調處申請後,調處建議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如果必要的話,可以延長一次,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此外,爭議處理機構也應當通知當事人這一延長情況。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國民教育事務處,「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 調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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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