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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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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成立者,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調處書,並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18條,調處成立者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調處書,並在調處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這意味著當爭議處理機構通過調處程序解決爭議後,應以書面形式將調處結果告知當事人,並確保在七個工作日內將調處書送達給當事人。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本身,該辦法可能包含有關爭議處理程序、機構職責等相關規定。此外,可能還有相關法律或法規,例如行政訴訟法、民法等,以確保調處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調處成立名詞
  • 調處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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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調處成立者,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調處書,並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