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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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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中學辦理三年級學生技藝教育(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得按其辦理主體,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辦式:由國民中學獨立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內。 二、合作式:由國民中學與鄰近之國民中學、技職校院、職業訓練機構或其他民間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或其合作單位內。
  2. 2.前項第二款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應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契約訂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並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3. 3.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以外之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2條,國民中學可以採取自辦式或合作式的方式進行技藝教育。自辦式指的是由國民中學獨立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內。合作式則是指國民中學與鄰近的國民中學、技職校院、職業訓練機構或其他民間機構、法人、團體合作辦理,上課地點可以是國民中學或合作單位內。 第2款提到,國民中學如果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需要依照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進行契約訂定權利義務關係,並向學校主管機關報備。 第3款提到,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以外的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可以準用前述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教育部公告),教育部網站:https://www.edu.tw/Resource/2a6e20c372803ccaab8870b6c4138d31.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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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國民中學辦理三年級學生技藝教育(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得按其辦理主體,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辦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