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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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經董事會及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按公立學校劃分學區之規定,分發學生入學,學生並免納學費;其人事費及辦公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標準編列預算發給之,建築設備費,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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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在選用教科圖書時應依據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2第2項的規定。如果沒有適當的教科圖書可供選用,則可以由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根據國民教育法第8條的規定編輯教材。 此外,如果教材是由學校編輯的,則應該向相應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備。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學校找不到適合的數學教科書,便可以由直轄市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編輯一本數學教材來使用。然後,這所學校需要向相應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交這本教材供其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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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