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立學校經董事會及主管機關第八條之二第二項學校劃分學區之規定,分發學生入學,學生並免納學費;其人事費及辦公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八條標準編列預算發給之,建築設備費,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補助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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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經董事會及主管機關第八條之二第二項學校劃分學區之規定,分發學生入學,學生並免納學費;其人事費及辦公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八條標準編列預算發給之,建築設備費,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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