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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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下列費用: 一、教科用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 二、前款以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自治法規規定得收取之費用。
- 2.私立學校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得收取之雜費,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行政管理、基本設備使用、校舍修建及其他相關事項所需費用,為計算基準。
- 3.前項人事費用,包括教職員薪資、資遣、退休、撫卹、福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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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有關戶政機關的造冊可以使用戶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戶籍資料的方式進行,取代以往的方式。這表示戶政機關可以直接透過電腦系統來查詢和更新戶籍資料,提高了效率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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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