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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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戶政機關之造冊,得以戶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戶籍資料之方式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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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的學生入學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學齡兒童的入學年齡是指在入學當年度的9月1日滿6歲的孩子。 二、分發學生入學的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分發入學的學校名稱和地址。 2. 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和上課的日期。 3. 學生註冊須知和其他相關入學注意事項。 三、因故未入學的學生,若年齡未超過規定年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他們入學。 範例資料: 根據教育部發布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入學年齡準劃表」,入學年齡的計算是以該年度的9月1日為準。例如,如果一個學生在今年的9月1日已滿6歲,那他就可以入學了。另外,分發入學的通知中應包括學校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報到、開學、註冊和上課的日期等相關事項。如果因各種原因未能入學,但年齡尚未超過規定年齡,相關政府應該提供協助,使他們能夠順利入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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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