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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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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
  2. 2.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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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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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29 全文修正)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   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1120529 全文修正)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   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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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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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教育法第 28 條規定:「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教育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教育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