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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
  2. 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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