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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之入學,除第五條第二項八條及強迫入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二、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 (二)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及上課之日期。 (三)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 三、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其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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