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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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本國民教育精神施教,並受主管機關視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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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9條第3項至第6項所規定組織的遴選委員會,在校長第一任任期結束前一個月內,根據校長的辦學成績、是否願意連任或轉任以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遴聘校長。如果現任校長根據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三的規定評鑑為優秀,可以考慮優先遴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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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