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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第十條第一項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選用教科用書;無適當教科用書可供選用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編輯教材。
  2. 前項教材由學校編輯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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