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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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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選用教科用書;無適當教科用書可供選用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編輯教材。
  2. 2.前項教材由學校編輯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了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的校務重大事項,包括校務發展計畫、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以及校長交議事項。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國民教育法』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根據這些法規的規定,學校在進行校務發展時,需要制定校務發展計畫,以促進學校的整體發展;此外,學校還需要訂定各種重要的章則,用以規範學校的運作。 另外,法規也要求學校在進行某些事項時應經過校務會議的議決,以確保決策的民主與透明;同時,校長也需要交付一些事項進行議事。具體範例可能是,學校在制定或修改教育政策、課程設計等重要事項時需要經過校務會議的討論與決策。 總結而言,『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了學校在校務重大事項上的相關規定,包括校務發展計畫、各種重要章則、校務會議議決事項和校長交議事項等。相關法規為『國民教育法』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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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學校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選用教科用書;無適當教科用書可供選用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