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組織之遴選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結果、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應否繼續遴聘;考評結果優良者,得考量優先予以遴聘。
- 2.現職校長參加原任職學校校長之連任遴選而未獲遴聘者,不得再參加原任職學校當年度新任校長遴選。
- 3.現職校長參加其他出缺學校校長之轉任遴選,僅其為候選人而未獲遴聘者,不得再參加同一出缺學校當年度校長遴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當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2項的規定劃分學區時,如果相鄰的直轄市、縣(市)地區的學區劃分涉及的地區,可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實際狀況進行協商來確定。 這表示當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劃分學區的時候,如果涉及到相鄰地區的劃分,可以進行協商,以根據實際情況達成共識。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學區劃分在考慮到相鄰地區的因素時,能夠更為合理和周全。 舉例如下:假設有兩個相鄰的直轄市,分別是A市和B市,他們要劃分學區。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A市和B市的政府可以進行協商,考慮到人口分布、交通情況、地理環境等因素,來確定兩個地區之間的學區劃分。通過協商,可以確保兩個直轄市的學區劃分更為合理和適合當地實際情況。
-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項條文
- 予以名詞
- 國民教育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