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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第四條第二項定組織之遴選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結果、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應否繼續遴聘;考評結果優良者,得考量優先予以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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