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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第三條第三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學校學區時,相鄰直轄市、縣(市)地區之學區劃分,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狀況協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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