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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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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分公立學校學區時,相鄰直轄市、縣(市)地區之學區劃分,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實際狀況協商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國民補習教育的辦理方式應依照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相關的法規進行。具體來說,這意味著補習教育應該遵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訂的規定,例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對於短期補習班的成立與管理,以及相關的處分措施和補習班的設立條件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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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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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劃分公立學校學區時,相鄰直轄市、縣(市)地區之學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