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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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所述,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若涉及以下情形之一,學校應按照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結果進行相應的停聘程序,並等待調查結果。若需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可以延長停聘期間,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且停聘期間總長度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確認屬實的情況,根據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教學支援人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若涉及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學校認為有必要先行停聘進行調查時,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聘三個月以下。在必要時,可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一次,且不得超過三個月。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確認屬實的情況,根據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前述兩種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的審議通過,出席委員人數應達到二分之一以上。 以上提到的參考資料是根據最新的《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修訂版本進行釋義。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學校的教學品質和教職人員的權益,確保教學支援人員的適任性和職業道德。這些規定的適用對象是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這包括各種教學助理和教學輔導人員。透過正確執行這些規定,學校可以提供更好的教學環境,確保教育質量的提升。
- 予以名詞
- 通緝名詞
- 羈押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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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