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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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學支援老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其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辦理: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 2.教學支援老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其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辦理: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 3.前二項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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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13條的規定,針對教學支援人員的停聘情況,有以下三項規定: 1. 如果根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停聘教學支援人員,在停聘期間將不發給任何鐘點費。 2. 如果根據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的規定停聘教學支援人員,在停聘期間也不會發給鐘點費;但如果停聘事由消滅後,且未對教學支援人員進行解聘,則應補發其停聘期間所應獲得的全部鐘點費。 3. 如果根據前條第二項的規定停聘教學支援人員,則在停聘期間應發給其一半的鐘點費;如果在調查後未對教學支援人員進行解聘,則應補發其停聘期間剩餘一半的鐘點費。 上述解釋是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13條的規定進行的。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予以名詞
- 逾名詞
- 第七條或第八條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條文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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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