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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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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學支援老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之必要。
  2. 2.教學支援老師聘期在一學期以上,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准,予以解聘;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3. 3.教學支援老師聘期在一學期以上,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4. 4.教學支援老師聘期未滿一學期,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7條的規定,教學支援人員可能因以下情形導致解聘並在一年至四年內不得再次聘用: 1.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组成的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存在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需要解雇; 2. 根据《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到处罚,并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組成的相關委员会确认需要解雇; 3. 对学生实施体罚或霸凌行为,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需要解雇; 4. 根据兒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受到各级社会政治主管机关的处罚,并经教师评审委员会确认需要解雇; 5. 行为违反相关法规,经学校查证属实,需要解雇。 对于聘期一学期以上的教学支援人员,若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情形,可以不经过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学校直接报主管机关核准后解雇。而符合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的教学支援人员,需经过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和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审议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解雇。聘期不满一学期的教学支援人员,若符合以上任何款的情形,则无需经过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也无需报主管机关核准,可以直接解雇。 參考資料: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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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7 條規定:「教學支援老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 一、動員戡亂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