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8

快速跳轉
  1. 1.教學支援老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2. 2.教學支援老師聘期在一學期以上,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准後,予以解聘。
  3. 3.教學支援老師聘期在一學期以上,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4. 4.教學支援老師聘期未滿一學期,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8 條 1. 教學支援人員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解聘: -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根據這項法規,如果一位教學支援人員在聘任後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則應予以解聘: -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且有具體事實。 -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教學支援人員如果在工作中表現出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並有具體的事實證明,或者違反了聘約且情節嚴重,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予以解聘。 2. 教學支援人員聘期在一學期以上,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如果教學支援人員的聘期在一個學期以上,且出現了前述的情形之一,則應該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達到三分之二的出席率及三分之二以上的審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解聘。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教師法第 14 條第 2 項,如果教學支援人員的聘期超過一個學期,且出現了前述的情形之一,則必須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率及三分之二以上的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解聘該教學支援人員。 3. 教學支援人員聘期未滿一學期,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如果教學支援人員的聘期未滿一個學期,且出現了第一項所述的情形之一,則無需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審議,也無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可解聘。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如果教學支援人員的聘期未滿一個學期,且出現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具體事實,或者違反了聘約且情節嚴重,則可以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和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即予以解聘。 根據以上法規解釋,教學支援人員在聘期內若出現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情況,解聘程序及審議核准之流程有明確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8 條規定:「教學支援老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