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9條的規定,以下是有關情形的解釋: 1. 第一項列舉了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人員的情形,若已聘任者,學校應解聘: - 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這指的是符合「教師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列情形。 -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且議決時間為一年至四年期間:這指的是符合「教師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且相關議決是在一年至四年內進行。 -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這指的是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情形。 - 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且議決時間為一年至四年期間:這指的是符合「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且相關議決是在一年至四年內進行。 - 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且終局停聘時間為六個月至三年期間:這指的是符合「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且該終局停聘的時間為六個月至三年內。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這指的是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所列情形。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且議決時間為一年至四年期間:這指的是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所列情形,且相關議決是在一年至四年內進行。 2. 第二項規定了在特定的情形下,若屬於通報有案者,即使未聘任也不能聘任;若已聘任者,則需由學校直接解聘而無需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其他相關委員會審議。若非通報有案者,學校則應按照第六條或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則予以解聘。 以上解釋參考了「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本身所列述的法條及相關規定。
- 予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